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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年(1370)时曾有一次关于苏州一府地主的统计:
先是上问户部天下民孰富,产孰优?户部臣对曰:“以田税之多寡较之,唯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苏州一府计之,民岁输粮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户。计五百五十四户,岁输粮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195)
苏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的户口统计是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196)二十年中户口相差大致不会很远。如以此数估计,则五十万户中有地主五百户,地主占全户口的千分之一。不过这统计不能适用于别处,苏松财赋占全国三分之一,依照此例与在全国所纳的田赋比较,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即平均要三万户中才有一户地主。
地主有政治势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灾,也和他们不相干。而且愈是碰到灾荒,愈是他们发财的机会。
第一是荒数都分配给地主,农民却须照样纳税。王鏊曾说:
时值年丰,小民犹且不给,一遇水旱,则流离被道,饿殍塞川,甚可悯也。惟朝廷轸念民穷,亦尝蠲免荒数,冀以宽之。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为利,故有卖荒送荒之说。以是荒数多归于豪右,而小民不获沾惠。(197)
而且贫农无田,所种多为佃田,即使有恩恤,好处也只落在地主身上,如《明英宗实录》卷五所记:
宣德十年(1435)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给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诏免灾伤税粮,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输租如故。乞命被灾之处,富人田租如例蠲免。从之。
第二乘农民最困乏时,做高利贷的剥削。法律所许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198)遇到灾荒时,地主便抬高利率,农民只能忍痛向其借贷,不能如期偿还,家产人口便为地主所没收,《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七记:
十三年(1448)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轩言:“各处豪民私债,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产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无由控诉。”
政府虽明知有这种兼并情形,也只能通令私债须等丰收时偿还,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结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贷,政府又不能救济,贫农更是走投无路。只好取消了这一禁令,让地主得有自由兼并的机会: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员外郎陈金言:军民私债,例不得迫索,俟丰稔归其本息。以此贫民有急,偏叩富室,不能救济。宜听其理取。从之。(199)
贫农向地主典产,产去而税存:
正统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本县人民多因赔纳税粮,充军为事贫乏,将本户田产,典借富人钱帛,岁久不能赎,产去税存,衣食艰难。”(200)
抵押房屋,过期力不能偿,即被没收:
正统六年(1441)五月甲寅,直隶淮安府知府杨理言:“本府贫民以供给繁重,将屋宅典与富民,期三年赎以原本,过期即立契永卖。以是贫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抚。”(201)
或借以银而偿则以米,取数倍之息,顾炎武记:
日见凤翔之民,举债于权要,每银一两,偿米四石。此尚能支持岁月乎?(202)
于是小地主更加力剥削而成大地主,贫农则失产而为佃农,佃农不堪压迫,又逃而为流民,《明宣宗实录》卷九四宣德七年(1432)八月辛亥条:
苏州田赋素重,其力耕者皆贫民。每岁输纳,粮长里胥率厚取之,不免贷于富家,富家又数倍取利,而农益贫。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三景泰元年(1450)六月庚辰条:
处州地瘠人贫,其中小民,或因充军当匠而废其世业,或因官吏横征而克其资财,或因豪右兼并而侵渔其地,或因艰苦借贷而倍出其偿。恒产无存,饥寒不免。况富民豪横,无所不至,既夺其产,或不与收粮而征科如旧,或诡寄他户而避其粮差,激民为盗,职此之由。
在京都附近的农民,则田产更有无故被夺的危险。例如弘治时外戚王源占夺民产至二千二百余顷。《明史·王镇传》记:
外威王源赐田,初止二十七顷,乃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占夺民产至二千二百余顷。及贫民赴告,御史刘乔徇情曲奏,致源无忌惮,家奴益横。
正统时诸王所夺人民庄宅田地至三千余顷。(203)南京中官外戚所占田地六万三千三百五十亩,房屋一千二百二十八间。(204)边将史昭、丁信广置庄田,各有二十余所,霸占鱼池,侵夺水利。(205)景泰初顺天、河间等府县地土,多被宦豪朦胧奏讨及私自占据,或为草场,或立庄所,动计数十百顷。间接小民纳粮地亩,多被占夺,岁赔粮草。(206)夏言奉敕勘报皇庄及功臣国戚田土疏曾极言其弊:
近年以来,皇亲侯伯凭借宠昵,奏讨无厌,而朝廷眷顾优隆,赐予无节。其所赐地土多是受人投献,将民间产业夺而有之。如庆阳伯受奸民李政等投献,奏讨庆都、清苑、清河三县地五千四百余顷。如长宁伯受奸民魏忠等投献,奏讨景州、东光等县地一千九百余顷。如指挥佥事沈傅、吴让受奸民马仲名等投献,奏讨沧州静海县地六千五百余顷。以致被害之民,构讼经年,流离失所,甚伤国体,大失群心。(207)
从天顺以来,又纷纷设立皇庄,至嘉靖初年有皇庄数十所,占地至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扰害农民,不可记极,夏言云:
皇庄既立,则有管理之太监,有奏带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处动至三四十人……擅作威福,肆行武断。其甚不靖者则起盖房屋,则架搭桥梁,则擅立关隘,则出给票帖,则私刻关防。凡民间撑架舟车,牧放牛马,采捕鱼虾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邻近土地则展转移筑封堆,包打界至,见亩征银。本土豪猾之民,投为庄头,拨置生事,帮助为恶,多方掊克,获利不赀。输之宫闱者曾无什之一二,而私入囊橐者盖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剥无余,繇是人民逃窜而户口消耗,里分减并而粮差愈难。卒致辇毂之下,生理寡遂,闾阎之间,贫苦到骨。(208)
结果是:“公私庄田,逾乡跨邑,小民恒产,岁朘月削。产业既失,税粮犹存,徭役苦于并充,粮草困于重出,饥寒愁苦,日益无聊,辗转流亡,靡所底止。以致强梁者起而为盗贼,柔善者转死于沟壑。其巧黠者或投充势家庄头家人名目,资其势以转为良善之害,或匿入海户、陵户、勇士、校尉等籍,脱免徭役,以重困敦本之人。凡所以蹙民命脉,竭民膏血者,百孔千疮,不能枚举。”(209)这情形由中央特派调查庄田的官吏所发表,当时的统治阶级也已深知此种举动之不合理,足以引起变乱。然而当这报告书发表以后,外戚陈万言又向皇帝乞得庄田,这庄田的来源还是“夺民田产”:
嘉靖三年(1524),泰和伯陈万言乞武清、东安地各千顷为庄田,诏户部勘闲田给之。给事中张汉卿疏谏,帝竟以八百顷给之。巡抚刘麟、御史任洛复言不宜夺民地。弗听。(210)
景恭王于嘉靖四十年(1561)之国,多请庄田,其他土田湖陂侵入者数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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