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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志·卷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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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流囚,辄主意故纵者,杖六十七,解职,降先品一等叙,刑部记过。
  诸和顾和买,依时置估,对物给价。官吏权家,因缘结揽,营私害公者,罪之。诸有司和买诸物,多余估计,分受其价者,准盗官钱论,不分受,以冒估多寡论。监临及当该官吏诡名中纳者,物价全没之。克落价钞者,准不枉法赃论。不即支价者,台宪官纠之。诸职官辄以亲故人事之物,为散之民,鸠敛钱财者,计其时直,以余利为坐,减不枉法赃二等科罪,钱物各归其主。诸职官私用民力者,笞二十七,记过,追顾直给其民。诸克除所属官吏俸钱,为公用及备进上礼物,既去职者,并勿论。诸在任官敛属吏俸赠去官者,笞四十七,还职。诸职官辄借骑所部内驿马者,笞三十七,降先职一等叙,记过。诸职官于所部非亲故及理应往复之家,辄行庆吊之礼者,禁之。违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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