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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志·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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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六
  ○庚午元历下
  步交会术
  交终分,一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九,秒九千三百六,微二十。
  交终日,二十七,余一千一百九,秒九千三百六,微二十。
  交中日,一十三,余三千一百六十九,秒四千六百五十三,微一十。
  交朔日,二,余一千六百六十五,秒六百九十三,微八十。
  交望日,一十四,余四千二,秒五千。
  秒母,一万。
  微母,一百。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分七十九,秒三十六。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分八十九,秒六十八。
  交象度,九十,分九十四,秒八十四。
  半交象度,四十五,分四十七,秒四十二。
  日食既前限,二千四百。定法,二百四十八。
  日食既后限,三千一百。定法,三百二十。
  月食限,五千一百。
  月食既限,一千七百。定法,三百四十。
  分秒母,皆一百。
  求朔望入交(先置里差,半之,如九而一,所得依其加减天正朔积分,然后求之。)
  置天正朔积分,以交终分去之,不尽,如日法而一,为日,不满为余,即得天正十一月中朔入交泛日及余秒。(便为中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交朔加之,得次朔;交望加之,得望;再加交望,亦得次朔;各为朔望入交泛日及余秒。(凡称余秒者,微亦从之,余仿此。)
  【求定朔及每日夜半入交】
  各置入交泛日及余秒,减去中朔望小余,即为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若定朔望有进退者,亦进退交日,否则因中为定,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皆加四千一百二十,秒六百九十三,微八十,即次朔夜半入交;累加一日,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加时入交】
  置中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入气入转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之,即得定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加时入交积度及阴阳历】
  置定朔望加时入交泛日,以日法通之,内余进二位,如三万九千一百二十一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得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积度;以定朔望加时入转迟疾度迟减疾加之,即为月行入定交积度;如交中度以下,为入阳历积度,以上,去之,为入阴历积度。(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月去黄道度】
  视月入阴阳历积度及分,交象以下,为少象;以上,覆减交中,余为老象。置所入老少象度于上位,列交象度于下,相减,相乘,倍之,退位为分,分满百为度,用减所入老少象度及分;余,又与交中度相减、相乘,八因之,以一百一十除之,为分,分满百为度,即得月去黄道度及分。
  【求朔望加时入交常日及定日】
  置朔望入交泛日,以入气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为入交常日。又置入转朓朒定数,进一位,以一百二十七而一,所得,朓减朒加交常日,为入交定日及余秒。
  【求入交阴阳历交前后分】
  视入交定日,如交中以下,为阳历;以上,去之,为阴历。如一日上下,以日法通日内分,内余为交后分;十三日上下,覆减交中日,余为交前分。
  【求日月食甚定余】
  置朔望入气入转朓朒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定朔望加时入转算外转定分除之,所得,以朓减朒加中朔望小余,为泛余。日食,视泛余,如半法以下,为中前,半法以上,去之,为中后。置中前后分,与半法相减、相乘,倍之,万约为分,曰时差。中前以时差减泛余,为定余;覆减半法,余为午前分;中后以时差加泛余,为定余;减去半法,余为午后分。月食,视泛余,在日入后夜半前,如日法四分之三以下,减去半法,为酉前分;四分之三以上,覆减日法,余为酉后分。又视泛余,在夜半后日出前者,如日法四分之一以下,为卯前分;四分之一以上,覆减半法,余为卯后分。其卯酉前后分,自相乘,四因,退位,万约为分,以加泛余,为定余。各置定余,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日月食甚辰刻及分秒。
  【求日月食甚日行积度】
  置定朔望食甚大小余,与中朔望大小余相减之,余以加减中朔望入气日余,(以中朔望少加多减。)即为食甚入气;以加其气中积,为食甚中积。又置食甚入气余,以所入气日损益率(盈缩之损益。)乘之,如日法而一,以损益其日盈缩积,盈加缩减食甚中积,即为食甚日行积度及分。先以食甚中积经分为约分,然后加减之,余类此者,依而求之。
  【求气差】
  置日食食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中限去之,余在象限以下,为初限;以上,覆减中限,为末限;皆自相乘,进二位,以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用减一千七百四十四,余为气差恒数;以午前后分乘之,半昼分除之,所得,以减恒数,为定数。(如不及减者,覆减为定数,应加者减之,应减者加之。)春分后,阳历减阴历加;秋分后,阳历加阴历减。(春分前秋分后,各二日二千一百分为定气,于此宜加减之。)
  【求刻差】
  置日食食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中限去之,余与中限相减、相乘,进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为刻差恒数;以午前后分乘之,日法四分之一除,所得,为定数。(若在恒数以上者,倍恒数,以所得之数减之,为定数,依其加减。)冬至后,午前阳加阴减,午后阳减阴加;夏至后,午前阳减阴加,午后阳加阴减。
  【求日食去交前后定分】
  置气刻二差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为食差;依其加减去交前后分,为去交前后定分。视其前后定分,如在阳历,即不食;如在阴历,即有食之。如交前阴历不及减,反减之,(反减食差。)为交后阳历;交后阴历不及减,反减之,为交前阳历;即不食。交前阳历不及减,反减之,为交后阴历;交后阳历不及减,反减之,为交前阴历;即日有食之。
  【求日食分】
  视去交前后定分,如二千四百以下,为既前分;以二百四十八除,为大分;二千四百以上,覆减五千五百,(不足减者不食。)为既后分;以三百二十除,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其一分以下者,涉交太浅,太阳光盛,或不见食。)
  【求月食分】
  视去交前后分,(不用气刻差者。)一千七百以下者,食既;以上,覆减五千一百,(不足减者不食。)余以三百四十除之,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即月食之分秒。去交分在既限以下,覆减既限,亦以三百四十除之,为既内之大分。
  【求日食定用分】
  置日食之大分,与二十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四百五十乘之,如定朔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减定余,为初亏分;加定余,为复圆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日食三限辰刻也。
  【求月食定用分】
  置月食之大分,与三十五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一百乘之,如定望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加减定余,为初亏复圆分。各如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月食三限辰刻。
  月食既者,以既内大分,以一十五分相减相乘,又以四千二百乘之,如定望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既内分;用减定用分,为既外分。置月食定余,减定用分,为初亏分;因加既外分,为食既分;又加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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