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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治统治与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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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在中亚北部,哈萨克汗国再也没有将三个玉兹重新统一起来;吉尔吉思人仍然以部落联盟的形式继续存在;土库曼人直到19世纪后期也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氏族部落组织和公社自治的残余一直保留下来。18世纪下半叶,布哈拉、希瓦和浩罕三汗国在兼并封建小领地的基础上逐渐加强中央集权统治,政治统一的过程正在进行之中,但远远没有完成。在此期间,西方社会正在从农业文明走向工业文明,新的生产力像泉水一样喷涌而出;中亚地区尽管也出现了家庭手工工场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因素,然而,无论在生产力或生产关系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变化在中亚没有出现。



第一节 政治统治


18世纪中叶以后,中亚南部汗国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基本的行政机构。布哈拉汗国前两个王朝(昔班尼王朝和札尼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称汗,而第三个王朝(曼格特王朝)的最高统治者不称汗,称埃米尔,因此,历史上又把该王朝称为布哈拉埃米尔国。以往,埃米尔称号是汗授予贵族的,曼格特王朝统治者称埃米尔之后,埃米尔称号不再授予他人。

曼格特王朝时期,布哈拉汗国的行政机构复杂,官僚队伍庞大。这些官员依其职能大致可以分为世俗官员(‘Amaldārīs)、军事长官和宗教官员(‘Ālim,复数 ‘Ulamā’)。世俗行政官员分为15级,最高级是大首相库什别吉(Qush-begī),最低级是部落酋长(Bahādur)。以往在布哈拉汗国起着重要作用的阿塔雷克在政府事务中逐渐丧失实权,最高行政权由大首相库什别吉掌握,大首相的住地在布哈拉城堡内,又称为“高首相”。高首相兼领布哈拉省(由布哈拉城及其周边地区构成)军队统帅一职,管理各省军队首领。在埃米尔外出之时,库什别吉可以代理埃米尔行使权力。除了库什别吉外,高级官员中还有财政大臣,因其居地和办公室在布哈拉城堡脚下被称为“低首相”(Qush-begī Pā’ īn)。低首相负责管理国家赋税的征收,特别是监督扎卡特税(Zakāt)的征收,因此,低首相又被称为扎卡特奇(Zakātchī)或大扎卡特奇。高首相库什别吉对国家的收入和支出有最高监督权。

布哈拉汗国地区行政分为省、土曼、哈扎拉(Hazāra,村)、耕地(Mazraca)四级。省级最高行政者总督哈辛姆由埃米尔亲自选派,各省总督在其管辖地区内有行政权,其职责主要体现在财政方面。总督在自己管辖区内拥有自己的领地,经济力量雄厚。总督手下有人数众多的税吏,税官按职位大小有权从某一地区或某一村镇收取一定数量的赋税作为自己的报酬。17世纪中叶以后,势力强大的总督不受中央节制,成为独立统治者。

省以下按灌溉面积、耕地面积和部落三类形式组建。灌溉面积达到十万塔纳布的土地组成一个土曼,派一位官员统治,管理土曼的地区官员服从所在省的总督;灌溉面积达五万塔纳布的土地被称为哈扎拉;灌溉面积只有哈扎拉一半的地区称为尼姆·哈扎拉(Nīm-hazāra);灌溉面积在1万—1.5万塔纳布之间的被称为某某河的布克胡尔(Bkhur)。居住面积和耕地面积划分的原则是:居住规模达到四百塔纳布的称为村子(Qariya),耕地规模达到三百塔纳布(或小于它)的土地,不管是否有人居住都称为耕地。1

按部落划分的地区一般是乌兹别克部落领地,这些领地成为独立的行政单位,税收也按部落征集。部落领地包括牧场和耕地,还有设防的部落首领驻地。部民在部落领地上过着相对封闭的生活,赋税的分摊、土地和水源的划分、军队的募集等都是按部落进行的。17世纪至18世纪期间,部落领地的设防据点星罗棋布,成为部落首领与中央抗衡的堡垒。18世纪中叶,穆罕默德·拉希姆曾拆除了一部分设防据点,有一部分据点还派军队驻扎。在他之后,曼格特王朝统治者将一些部落贵族吸收到汗国政权中,让他们担任高级行政职位,或者发给授权贵族治理本部的证书,以消除封建割据。

曼格特王朝时期,乌兹别克人中的曼格特部贵族把持着军界和政界的重要位置。据19世纪初期的史料反映,曼格特部贵族在中央政府机构中起到了很大作用,其他部落的乌兹别克人在政府中的作用不大。拉希姆在位时期将国家最重要的所有官职都分派给他的乌兹别克“三十二个氏族”的贵族代表人物和布哈拉宗教上层人物,汗的同部落(曼格特)人和同族人(契丹—基普恰克人和其他乌兹别克部落)的代表人物都获得了不同等级的官职,重要的军事长官甚至获得某个城市、村镇或地区作为赏赐的采邑,采邑的收入供他们享用。2如拉希姆叔叔丹雅尔比伊获得巴尔凡那恰称号,被任命为克尔米涅的统治者;海达尔在位期间,安排曼格特人在多个地区担任统治者。

18世纪后半叶,希瓦汗国最高统治者名义上仍是汗,然而,汗徒有虚名,真正掌握实权的是亦剌克。在1804年艾利吐热尔任亦剌克时,他废除了汗,改称沙赫,但史书仍然以汗称希瓦汗国最高统治者。如今还未发现论述希瓦汗国行政机构的资料,因此,对汗国的统治状况一无所知。

浩罕汗国的统治制度是比较完善的。浩罕汗国的政权基础是乌兹别克族明格部贵族和以和卓家族为首的宗教上层,作为最高统治者的汗在名义上是兼有世俗和宗教权力的君主。在汗之下,政府职能有粗略的分工。在爱玛尔统治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管理机构。

浩罕汗国的最高统治者称汗。在汗之下,设置了分管世俗和军事的官员。世俗官员有明哥巴希(Ming-bāshī),明哥巴希的职务介于国家首相与内务大臣之间;此外,高级官员还有阿塔吉克(总司库官)、库什·伯吉(Qush-begī)、阿塔雷克(监护人,摄政王)。库什·伯吉作为顾问常常在汗的左右,或者被派去管理像塔什干这样的大城市;阿塔雷克一职赐给比汗年长的宰相,他们的印章与汗的印章拥有同样的权利。3第三级官员是国家财政部长帕尔瓦纳奇(Parvānachī)。在上述官职之下,设库什·伯吉,该职作为汗的顾问常常在汗的左右,或者被派去管理一个大城市,如塔什干城。

此外,还有一些官职是汗授予为国家服务的人,如纳吉布(Naqib)、米尔阿萨德(Mīr-asad)、萨迪尔(Sadr,复数Sudur)、乌拉克(Uraq)等,这些官职一律由先知穆罕默德和四大哈里发的后裔独享。

军事长官有国防大臣,或者说军队总司令,千夫长明巴什(Ming-bāshī)。军队有自己的法官,被称为加齐·依·阿斯卡尔(Qāzī-i ‘Askar)。

尽管设置了世俗和军事长官,但这些职位与其他中亚国家一样没有明确的分工,官员权力的大小取决于他个人在汗廷中的影响。

浩罕汗国的地方行政以伯利克为单位。全国划分为若干个伯利克(Beylik),一个伯利克由一位伯克统治。1871年,浩罕汗国有如下伯利克:浩罕、马尔格兰、沙赫里汗、安集延、纳曼干、索克赫(Sokh)、马赫拉姆(Mahrām)、布拉克巴什(Bulāq-Bāshī) 、阿拉班斯克(Arabansk)、贝利克奇(Bāliqchi)、查哈尔·塔克(Chāhār-Tāq)、瑙卡特(Na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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