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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文化兴旅”的背景下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在菏泽旅游开发中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3-08-16 03:19:42

石 莹

(菏泽学院 山东 菏泽 274000)

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国家立法得到了有效保护。但另一方面,在国家各项政策支持下,许多此类资源依然未得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传承。在文化兴旅背景下,对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进行系统整理,可以带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纳入重点项目,可以在根本上提升非遗传承的质量和效率,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一、新时代“文化兴旅”的背景下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在菏泽旅游开发中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人类文化发展过程中随着历史的推移而沉淀遗存下来的文化记忆,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精神和智慧的重要体现形式,蕴含巨大的文化魅力和文化力量。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是人们在劳动生活中以音乐的形式形成的艺术语言,其灵感来源于人们对生活的体验和感悟。这些音乐文化资源蕴含着人们对生活的认知和感悟,具有一定的史料研究价值。同时,在文化兴旅背景下,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对菏泽当地旅游业有促进作用,对社会经济发展及和谐社会关系的建设有积极影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的有机融合有利于菏泽当地人继承和发扬音乐文化,避免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的传承出现断层,并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向全国乃至全世界人民展现菏泽地区的文化特色,通过音乐艺术形象展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

二、新时代“文化兴旅”的背景下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在菏泽旅游开发中的现状

菏泽民间文化源远流长,沉淀了人们的历史记忆,菏泽是商王朝的发源地之一,在历史上曾多次被中原地区的人奉为经济、文化中心。菏泽地域内积聚和沉淀了丰富的音乐类非遗文化资源,为当地旅游业的创新和持续发展提供了丰厚的资源。

(一)非遗戏剧资源丰富

菏泽是戏曲之乡,在民间音乐盛行的当下,各种民间小调、民间乐曲充分展现出戏曲之乡的文化基调。从婚丧嫁娶到祭祀祖先,菏泽地区的人们都会演唱源远流长的民歌。古筝、唢呐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乐器表演有深厚的地域特色。山东梆子、两夹弦都是具有非遗特色的表演乐器。当地著名曲艺有山东落子、英歌柳书、山东琴书等,部分已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具有观赏性和传承性特点。将音乐类非遗文化与菏泽当地旅游业有效融合不仅可以丰富旅游业市场的观赏性和游览性元素,还可以让越来越多的人熟悉菏泽音乐类非遗项目,并加入非遗音乐传承和发展的队伍,为菏泽文旅融合性、全面性发展贡献力量。

(二)音乐文化资源开发受限

在菏泽当地,音乐文化资源缺乏垄断性和象征性意义,这导致菏泽民俗音乐文化难以吸引大众的目光,不能调动大众深度探索的兴趣,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在菏泽的非遗音乐传承与发展的过程中,只有极少数当地非遗传承人对音乐资源开发具有浓厚兴趣,外地民众对菏泽当地音乐非遗文化知道的较少,不能对当地音乐类非遗文化进行传承和发展,导致菏泽音乐文化资源开发受到限制,难以凸显文化发展的重要性,不能全面展现音乐文化的价值与魅力。同时,音乐文化资源与当地旅游资源的结合不够紧密,不能实现以点带面的带动作用,导致音乐类非遗文化传承受阻,不利于“文化兴旅”事业步入正轨。

(三)文旅融合发展现状

在新世纪背景下,文化业与旅游业有效融合,对地区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文旅融合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原因在于,使二者融合需要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需要旅游景区与非遗传承人进行融合,在营销上、投资上做到浑然一体。但是,菏泽地区的旅游开发工作没有将智慧城市建设与非遗文化传承有机融合,没有对旅游目的地进行适度的商业经营,使所营销的产品存在一定的销售困难问题。人和景的融合,艺术和自然的融合,是文化兴旅背景下需要人为干预的部分。要想实现音乐类非遗文化资源与菏泽旅游开发的共融共生,就要结合当地文化兴旅发展概念,积极开展音乐非遗文化资源的挖掘与拓展工作,在做好宣传的前提下打好品牌战,实实在在为游客带去文化体验和思想震撼。

(四)文旅宣传力度不足

在文化兴旅背景下,对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进行深度开发,在菏泽旅游业发展进程中具有积极意义,旅游品牌形象对旅游业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旅游品牌宣传工作是促进文旅融合的重要途径,也是菏泽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宣传工作中其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宣传影响面小,当地旅游资源不能被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游客所熟知,导致菏泽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不能得到普及和扩展,使其影响力降低。菏泽当地在旅游开发工作中对文旅融合的宣传力度存在投资少、方法少的实际问题,导致文化旅游这张名片不能被递到人们手中,造成文化兴旅战略的实施受到一定影响,难以全面带动菏泽当地旅游发展。

三、新时代“文化兴旅”的背景下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在菏泽旅游开发中的应用策略

(一)加速非遗类音乐文化保护立法进程

在非遗类音乐保护工作中,要对非遗类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进行立法,使菏泽人民认识到艺术保护的重要性,逐步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文化遗产进行全面保护,提高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以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为目的,吸纳更多人参与非遗保护工作。菏泽当地文化局要出台相关的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保护政策,从根本上制止不法分子对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的亵渎行为,从根本上提高音乐文化资源的品质和价值,为落实因地制宜思想提供助力。比如,菏泽当地旅游文化部门可以《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借鉴,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保护措施和保护机制使非遗类音乐文化与旅游开发有机融合,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政策。同时,菏泽当地艺术管理部门要在音乐文化立法保护工作中制定详细的规范,为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保护工作保驾护航,凸显菏泽当地通过立法保护非遗类音乐文化的决心和信心,让音乐文化与旅游事业有效融合,为菏泽当地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带动下,发动本地百姓对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进行保护,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文化水平,带动人们为家乡旅游业事业的全面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加强非遗类音乐文化传承人培养力度

非遗类音乐文化遗产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差别,其主要依附于人而存在。音乐的表现形式、表现技法都依靠人力去传承和发展,可以说,非遗类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的保护,人是非遗的活态载体。传承人的音乐记忆与音乐智慧是拓展非遗类音乐文化资源的主要途径,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非遗类音乐传承人的生活状态以及文化意识是影响非遗类音乐传承的主要因素。在文化与旅游有效融合的背景下,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保护和培养非遗类音乐文化传承人,对提高非遗类音乐文化传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当地政府要在非遗类音乐传承人培养工作中倾注人力、物力、财力,对传承人在经济和精神上给予支持和鼓励,促进更多的后备力量加入优秀非遗艺术传承与发展的队伍。例如,在山东梆子非遗文化传承工作中,要了解山东梆子的起源过程与发展历史,通过政府组织的非遗文化传承培训班吸纳有识之士进行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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