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明太祖(1368—1398)承元而起,一面继续用武力削平大陆上的割据者,另一面派使臣到南洋诸国,说明中朝已经换了朝代,命令他们向新统治者表示臣服的仪节。这仪节的手续分为几部分:第一是缴还元代所颁的印绶册诰,表示他们已和元室脱离关系。第二是重新颁赐新的印绶册诰,表示他们自此受新朝的册封,在名义上是新朝的藩国。第三是颁赐大统历,表示受新朝的正朔,永为藩臣。在受册封者应表示的仪节是派使称臣入贡,恢复正常的外交关系。所受的权利是得和中国通商,外交上的使节同时也是商船上的领袖。

洪武初年出使南洋的使臣,二年(1369)有吴用、颜宗鲁使爪哇(60),刘叔勉使西洋琐里,三年有赵述使三佛齐,张敬之、沈秩使浡泥,塔海帖木儿使琐里。永乐元年(1403)有中官尹庆使满剌加、古里、柯枝国,闻良辅、宁善使西洋琐里、苏门答腊。(61)足迹已遍南洋。洪武二年(1369)谕爪哇之诏书纯为说明统治权之转移,书曰:

中国正统,胡人窃据百有余年,纲常既隳,冠履倒置。朕以是起兵讨之,垂二十年,海内悉定。朕奉天命以主中国,恐遐迩未闻,故专报王知之。颁去大统历一本,王其知正朔所在,必能奉若天道,俾爪哇之民安于生理,王亦永保禄位,福及子孙。其勉图之勿怠。(62)

次年其王昔里八达剌蒲(63)遣使朝贡,纳前元所授宣敕二道,诏封为国王。(64)其他使臣之出发均负同样使命。

明太祖是个脚踏实地的消极主义者,在他在位的期间用全力去削平割据势力,奠定统一的规模,一面致力于沿海的海防,抵御倭寇的侵入,巩固北边的边防,防止蒙古人的南犯。另一面内地诸蛮族叛乱纷起,自宁夏、凉州、洮州到湖南、湖北、四川、两广、云南、贵州诸蕃蛮,三十年中几乎没有一年不用兵。他审虑自己的国力,只能巩固国内和抵御外来的侵犯,绝不能有余力去向外发展,因此他就立定主意不再南迈,洪武二年(1369)编定《皇明祖训·箴戒章》时就特别指出,不可倚中国富强,无故对外兴兵,他也看出元代征爪哇失败的教训,特别列出不征的十五夷国,叫后人遵守。他说:

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来挠我边,则彼为不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犯,亦不祥也。吾恐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致伤人命,切记不可。但胡戎与西北边境,互相密迩,累世战争,必选将练兵,时谨备之。

今将不征诸国名列后:

东北:朝鲜国

正东偏北:日本国 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

正南偏东:大琉球国 小琉球国

西南:安南国 真腊国 暹罗国 占城国 苏门答腊 西洋国 爪哇国 彭亨国 白花国 三佛齐国 浡泥国(65)

除即位后派使臣去招谕之外,即采取大陆政策,不再向海外谋发展。在通商方面,也循前朝旧例,海外诸国入贡,许附载方物,与中国贸易,设市舶司,置提举官以领之。洪武初设于太仓黄渡,寻罢(66),复设于宁波、泉州、广州。(67)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永乐三年(1405)以诸蕃贡使益多,乃置驿于福建、浙江、广东三市舶司以馆之,福建曰来远,浙江曰安远,广东曰怀远。寻设交趾、云南市舶提举司,(68)接西南诸国朝贡者。(69)凡贡使附至蕃货,欲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以偿之,仍除其税。(70)为招谕蕃商计,货舶亦有时得邀免税的特典。(71)

贡使之来往往多挟蕃货,国家所费不赀。其馆驿又依例由地方人民负责,(72)官民为之交病。洪武七年(1374)以倭寇猖獗,罢三市舶司不设。同时又谕中书及礼部臣曰:

古诸侯于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九州之外,则每世一朝,所贡方物,表诚敬而已……远国如占城、安南、西洋琐里、爪哇、浡泥、三佛齐、暹罗斛、真腊诸国,入贡既频,劳费太甚。今不必复尔,其移牒诸国俾知之。

可是诸国仍贪入贡之利,来者不止。(73)当时朝廷以为海寇之起,多缘于通商互市,因之废市舶司不设。同时下禁海令,不许人民私自出海贸易。洪武十四年(1381)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74)可是沿海居民,迫于生计,仍私自出外贸易,禁令愈严,获利愈大,私出贸易者因之愈多,货币之流出亦愈不可问。二十三年(1390)诏户部申严交通外蕃之禁:“上以中国金银铜钱段匹兵器等物,自前代以来,不许出蕃。令两广、浙江、福建愚民无知,往往交通外蕃,私易货物,以故严禁之。沿海军民官司纵令私相交易者悉治以罪。”(75)二十七年(1394)又下令禁民间用蕃香蕃货,使这一些蕃商失去市场,为釜底抽薪之计:“先是上以海外诸夷多诈,绝其往来,唯琉球、真腊、暹罗许入贡。而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诸蕃,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命礼部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蕃互市者,必寘之重法。凡蕃香蕃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月销尽,民间祷祀止用松柏枫桃诸香,违者罚之。其两广所产香木听土人自用,亦不许越岭货卖,盖虑其杂市蕃香,故并及之。”(76)三十年(1397)又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77)

成祖(1403—1424)于建文四年(1402)六月入南京即帝位,在他的登基诏书中,重又申明通蕃的禁例:“沿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蕃,交通外国,今后不许,所司一遵洪武事例禁治。”(78)这命令仍是一纸虚文,不能禁遏这一股向南洋发展的洪流。政府没有法子,只好于次年(1403)八月重新恢复久已废置的三处市舶提举司(79),希望将互市的权利收回国家,明认通商为合法,只要商人肯照例缴纳货税,便听其出入诸蕃。然而在事实上,一般商人久已习惯于无约束的自由贸易,海禁虽开,仍不愿领政府的执照,向政府缴纳出入口税。政府没有办法拘束这群私商,于是又想出一个主意,航海必须海船,把海船禁止航行,私商自然无法出海了。永乐二年(1404)正月又颁布了一条新禁令,《明成祖实录》记:

时福建濒海居民,私载海船,交通外国,因而为寇,郡县以闻。遂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80)

这法子虽好,可是还要“所在有司防其出入”,海舶为当时最大利源,地方官每居为奇货,哪肯认真替国家查禁,而且沿海的文武官吏多半就是这些海舶的实际股东,即不然,也有豪富的士绅为之撑腰,例如太祖时的军官通蕃案:

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乙未,上谕大都督府臣曰: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尝禁其往来。近闻福建兴化卫指挥李兴、李春私遣人出海行贾,则滨海军卫岂无如彼所为者乎?(81)

周玄记通蕃情形:

闽广奸商,惯习通番,每一舶推豪富者为主。中载重货,余各以己资市物往,牟利恒百余倍。(82)

而且即使私商肯报官纳税,也是弊窦百出,政府所得无几,例如广州的市舶收入情形:

广属香山为海舶出入咽喉,每一舶至,常持万金,并海外珍异诸物,多有至数万者。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