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大
中
小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页
布哈拉和希瓦汗国的土地所有权呈现多样化,大致可分为国有土地、采邑、私有土地(穆尔克)、宗教用地(瓦克夫)、公有地。16世纪,在各类土地中,在两个汗国中占据首位的是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在布哈拉汗国名为麦蒙列克·伊·巴吉沙希(或蒙列克·伊·速檀);在希瓦汗国名为帕德沙希(Pādshāh)。国有地不仅包括耕地,还包括城市市场或市政建设的地段,原则上不许出售,也不许馈赠、遗赠,而是以出租的形式经营,承租者被看成租户。据苏联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出版的《十六世纪朱巴尔谢赫档案》反映,租户不仅是直接生产者农民,还有地区教俗封建主,他们以自己的名义租下国有土地,然后把这些土地分成小块转租给农民。承租者可以暂时租用,也可以终身租用。耕种国有土地的农民或封建主都是向国家缴纳赋税,最高统治者汗被视为国有土地的最高所有者,然而,国有土地的赋税纳入国库。耕种由封建主转租国有土地的农民除了完成国家的赋税外,还要向承租的封建主缴纳额外的租税。20
采邑在布哈拉汗国长期存在。采邑上的收益由领主享有,但领主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不可继承、出售和转让。在采邑地上耕种的农民与领主建立了以土地为纽带的人身依附关系,虽然这种关系还未达到农奴的程度,然而,封建依附关系在逐渐加强。
私有地“穆尔克”的形成有以下四种途径。一是布哈拉汗对立下卓著功勋的人的赏赐,受赏赐者对土地具有继承、出售、捐赠和转让全部权利。这类穆尔克的规模很大,据说,赘巴依家族的穆尔克达数万塔纳布(Tanāb)。21汗也是大穆尔克的所有者,汗的穆尔克收益归汗室成员所有。二是帖木儿王朝上层贵族保留下来的私有地和宗教界上层代表人物拥有之地。三是公有地瓦解之后形成的自耕地,在有关文献中,提到的穆尔克地主不仅有普通农民,还有被解放的农奴。22四是通过购买或者通过恢复灌溉渠和开荒等方式形成的小穆尔克地,小穆尔克的拥有者是各个阶层的居民。
从16世纪的文献反映,穆尔克可以继承和买卖。以继承方式获得穆尔克者必须向国家纳税,继承者也可以申请办理免除税收的文书,这种穆尔克被称为“已清偿地”。在这一时期的文献中,很少提到“已清偿地”这一名称,据此判断,“已清偿地”的数目是有限的,只有在统治集团内很有权势的人物才能获得免税。买卖土地有正式文件,即使是汗也要在法官那里去办理交易手续。现存的一份文件记载了伊斯坎达尔汗出售了一处由一个村子包租的穆尔克。
穆尔克以两种方式经营。一种是把土地交给农业村社使用。16—17世纪的文件表明,大穆尔克的所有者并不经营自己的土地,甚至不住在自己的领地内,他们把土地交给农村公社使用,村社首领把规定的全部赋税收齐后交给地主,或者地主在规定的时间派人来收取应缴纳的租税。另一种是把穆尔克划成小块,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农民以分成的方式缴纳收成的一定份额。
宗教地“瓦克夫”主要是教俗封建主或封建贵族捐赠给伊斯兰学院、清真寺或圣陵的地产。据16世纪的文献反映,瓦克夫在布哈拉汗国很普遍。瓦克夫的经营和管理通常由捐赠人指定的监管人(穆达维尔里)负责,监管人一般是瓦克夫捐赠者的后裔或亲属,因此,瓦克夫在法律上归清真寺、伊斯兰学校、圣陵等宗教机构所有,而管理权仍然归捐赠者家族所有,他们根据瓦克夫证书上遗嘱人的意愿收取规定的地租,受捐的宗教机构只能得到收入的一部分。
瓦克夫的经营方式是管理者将其地划成小块按某种条件出租,承租者有集体或个人。16世纪,承担瓦克夫的租户,除了农民外,还有社会上层人士,他们将承租的瓦克夫转租给农民,成为土地所有者与直接生产者之间的中间人,转包制盛行。
16世纪,中亚地区还保留着村社和部落的公有地,不过,公有地的支配权不再属于氏族或部落成员,而是属于以亲兵、伯克、长老为代表的少数人。在乌兹别克军事封建贵族及教俗封建主的兼并下,公有地的数量越来越少。
在各类土地上,耕作者的身份有三种:即分成制农民、既无土地又无牲畜的雇农,以及奴隶。分成制农民无论租种哪一类土地,都是自备农具和种子,将收成的一部分上缴给国家或地主。在泽拉夫善河流域,分成制农民获得收获物的一半。使用奴隶耕作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据19世纪后期的俄国旅行家瓦姆别里记,布哈拉就有两万多奴隶。23但奴隶劳动在布哈拉汗国的经济中不起主导作用。奴隶主要是波斯人,以及少数的卡尔梅克人(Kalmuks / Qalmāqs)、阿富汗人、帕米尔人,还有从哈萨克草原上或里海渔场上抓来的俄国人。
在希瓦汗国,居于统治地位的乌兹别克人拥有大地产,被称为“白族”;在白族大地产上耕作的农民被称为“黑族”。除了依附农民黑族外,希瓦汗国使用奴隶的现象比布哈拉汗国多,除了波斯奴隶外,还有被诺盖人、卡尔梅克人和哈萨克人俘虏的俄国奴隶。这些奴隶在满足主人所开出的价格以后可以解除奴役成为自由人(Azād Kerde)。
土地税是国家收取的主要税种,国有土地、穆尔克和瓦克夫都必须缴税。以往土地税被称为“哈拉吉”,在布哈拉汗国16—17世纪的文献中使用了“马尔瓦朱哈特”一名,其含义与哈拉吉相同。马尔瓦朱哈特是波斯萨法维王朝农民向国家履行的主要义务,常常以实物形式缴纳,正式规定的数额为收成的十分之一,实际上却达到30%。24目前,还未发现布哈拉汗国收取马尔瓦朱哈特的具体份额。除了土地税,国家还向园林、葡萄园、草场、菜园收取的达纳本税。
在希瓦汗国,土地税名为“萨尔古特”,在领主土地上劳动的农民,取得收成的一半。在这些人中,耕种转租形式土地的农民受到的剥削最沉重,转租者不仅向农民征税,还强迫他们担任多种义务。耕种瓦克夫的农民与耕作国有地的农民相比,处境也艰难得多,除了承担国家的税收外,还要承担清真寺、宗教学校,及包租人的各种义务,因此,只要有可能,这些农民就脱离瓦克夫。25赋税分实物、劳役和货币三种形式缴纳。在希瓦汗国,税可以实物和货币支付,也可以清理水渠和灌溉渠等劳役方式支付。
除了土地税,农民还要缴纳伊赫拉扎特、达鲁加吉和扎克特等税。达鲁加吉与马尔瓦朱哈特一样,由国家收取,税收用于供养税吏和地方统治者。扎克特是东方穆斯林按畜群、财产、商品而缴纳的税,税额按规定只收取财产价值的四十分之一,而实际征收的数额要比规定数额多得多。26战争税“麦捷德·伊·列施卡尔”的征收主要用于过境军队和公务者的给养。上述各种赋税是中亚农民和城市手工业者的沉重负担。
追随昔班尼南下的乌兹别克人是以游牧为生的牧民,他们的武力征服给中亚经济造成了极大破坏。16世纪初,中亚主要的农业中心衰落,居民破产,播种面积急剧缩小,其中一部分变成了牧场,部分居民不得不离开农业绿洲,前往山区或城市。27撒马尔罕的“大多数乡村和城市……变成了草原和荒野” 28。巴布尔记载:“攻下撒马尔罕城时,其破坏程度竟达到[居民]缺少种籽粮需要贷款的地步。这种地方还有什么可抢呢?” 29希瓦汗国的乌尔根奇城发生饥荒,“玉龙杰赤(即乌尔根奇城)这个规模庞大、人口繁庶的城市不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