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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治统治与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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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以后,乌兹别克人继续朝着波斯—伊斯兰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发展,在札尼王朝时期,统治权与行政权分离的波斯式行政制度基本形成。17世纪,中亚地区经历了封建化过程。在封建关系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哈萨克、布哈拉、希瓦三个汗国都不同程度地分裂形成了一些独立的领地;封建关系深入到游牧社会,部落公社转变为地域公社。随着封建化的发展,中亚不仅存在着封建领主之间的争夺,而且封建主与人民之间的矛盾尖锐起来,发生了规模较大的人民起义。在封建关系发展的地区,经济的发展迟缓下来,布哈拉汗国一度出现了农业衰退的迹象;在希瓦汗国,牧民向定居生活转化的倾向明显;在浩罕汗国,农业,特别是植棉、蔬菜瓜果类,得到长足的发展。17—18世纪,手工业发展迅速,布哈拉城有两百多种行业,纺织业和造纸业继续成为中亚的强势产业。海路的开辟,以及中亚国家与波斯萨法维王朝的战争,使中亚地区的对外贸易和过境贸易处于不利的地位。由于萨法维王朝与莫卧儿帝国的战争,从伊朗到印度的内陆交通受阻,阿富汗经济衰落。



第一节 政治统治


17—18世纪中叶,札尼王朝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沿袭了16世纪的昔班尼王朝。与昔班尼王朝一样,札尼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是汗,汗仍然由王室成员中最年长者担任。在名义上,汗有无限的权力,实际上,称汗的人往往是得到实权派贵族和军队支持的人。

17世纪以后,乌兹别克人继续朝着波斯—伊斯兰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发展。札尼王朝统治时期,统治权与行政权分离的波斯式行政制度基本形成。国家最高统治权在汗手中,国家行政大权由大阿塔雷克掌握,他代表汗施政,向汗负责。大阿塔雷克往往由势力强大的埃米尔充任,封地的收入是他们的经济来源,也是他们势力的基础。以后,大阿塔雷克的权力甚至发展到左右汗的废立,创建曼格特王朝的穆罕默德·哈辛姆就是札尼王朝的大阿塔雷克。

在中央行政机构有如下一些官员,地万·伯吉(Dīwān-begī)、库克达什(Kukeldāsh)、穆什里夫(Mushrif)、穆赫塔希布(Muhtasib)。地万·伯吉是王朝大臣和财政部部长。在其下的库克达什,其字面意思是“同奶兄弟”,负责收集汗国各地的情报和管理诸如猎鹰和猎犬等打猎工具。穆什里夫是监督者,负责管理国王用项和保管土地税哈拉齐(Kharāj)的登记簿(Daftars)。穆赫塔希布是管理市场秩序、检测市场度量衡的准确度、保证商品质量和规格的监督官员,除了管理市场外,穆赫塔希布还有监督市民遵守穆斯林法律的任务。负责收集居民意见的官员是达克赫瓦赫(Dādkhwāh)。

中央设置了管理宫廷的官员,其中,达什塔尔克赫万奇(Dastārkhwānchī)是宫廷侍长,字面意思是“礼服发放者”,负责管理马房的官员是米尔·阿克胡尔(Mīr-ākhur)。

在中亚,汗国中央设置的行政机构和官吏的职权没有严格的界限,官员权力的大小取决于个人对宫廷的影响程度。当欧洲在反对封建等级观念的时候,在札尼王朝宫廷中仍然以制度的形式维护着封建等级观念。在汗召见和举行会议之时,官员必须按官职各就其位,有些人坐着而有些人必须站着;散会以后,有些人可以骑马离宫,而有些人必须步行离宫。

在布哈拉和希瓦汗国的司法系统中,最高法官称大法官(Qāzī al-Quzāt),由汗亲自挑选和任命,常常由首席神学家(Shaykh al-Islām)充任。19世纪以前,首席神学家的权力很大,不仅管辖军事法官(Qāzī-‘āskar),还有权向埃米尔推荐文职官员。19世纪,首席神学家一职丧失了原有的权力,仅仅成为一种荣誉称号。此外,在司法系统中,还设置了管理宗教和法律事务的穆夫提(Muftī)和高等法院的秘书穆希(Munshī)。19世纪,穆夫提在司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高法官又称大穆夫提。穆夫提由司法专家和精通伊斯兰律令(Figh)、先知格言和传统(Hadīs)的人充任。司法系统是垂直领导,在大穆夫提之下,各省设置了本省法官(Ishān-rā’ īs),他们负责监督市民的行为,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此外,各省的市场长,或者说监督员(Rā’ īs / Muhtasib)也行使法律卫士的职责,他们归本省法官管辖。

在司法系统中,宗教上层乌拉玛(‘Ulamā’)被认为是先知穆罕默德的后裔,享有赛义德称号,他们相应地得到了一些高级职位。另一个特权阶层是穆罕默德的四位直接继承人的后裔,他们自称和卓(Khwāja)。从16世纪初期起,和卓中最有权势的赘巴依·谢赫家族开始对中亚的统治阶层产生影响。

警察系统以省为单位组建,布哈拉省的警察由负责值夜班官员米尔·沙布(Mīr-shab)管辖,他与省法官一样,不仅管理本省的警察部队,还有权管理其他省的米尔·沙布。

在地方政权构建上,布哈拉汗国分为两级,最高一级是以省(Wilāyats)为单位,由汗亲自选派的总督哈辛姆(Hākim)统治;另一级是省下面划分的土曼(Tumān),土曼的大小由灌溉地面积确定,如果挖渠引水灌溉的面积达到十万塔纳布(Tanābs,一塔纳布相当于大约四十平方米)的话,那么,这片土地就被称为一个土曼,管理土曼的地区官员必须服从所在省的总督。17世纪中叶以后,汗派遣的地方官员不受管辖,成为独立统治者。他们在管辖地区内不仅有行政权,还拥有大块的领地,经济力量雄厚。

布哈拉和希瓦汗国的政权基础是乌兹别克族贵族。16世纪,地区长官大多数由乌兹别克族比或比伊(部落或地区的统治者)充任,到17世纪,这些人不但掌管着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权,还拥有领地,他们的独立倾向明显起来。部落首领、地区统治者,甚至宗教界上层,以自己封地或领地中的城市、城堡为中心实施独立统治,开始左右汗国中央政权和社会经济生活。

16世纪,获得采邑的受封者只有收取赋税的权力,17世纪,汗国的部分行政权开始转移给获得采邑的封主。伊玛姆·库利统治时期(1611—1642),札尼王朝中央政府不再过问封地事务,让乌兹别克部首领或贵族自己管理封地事务,于是,受封者在其封地上拥有了一些行政权,有的人甚至在封地内组建军队,如阿布·阿吉斯汗的阿塔雷克雅蓝格吐斯在其封地上豢养了一支可以远征莫卧儿帝国和波斯萨法维王朝的军队。雅蓝格吐斯将战俘作为奴隶使用,据说,他拥有的奴隶数目就达到三千人。

到18世纪中叶,中亚的独立和半独立领地很普遍。除布哈拉汗国中心地带,即泽拉夫善河和卡什卡河流域以外,包括莫夫在内今土库曼斯坦东部地区,包括巴尔赫在内的阿姆河以南至兴都库什山的地区,今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希萨尔、忽毡、乌拉秋别、品治肯特和乌尔古特等地区,以及泽拉夫善上游的一些山区,与布哈拉汗国的联系松散,实际上独立于中央政权。它们有的与中央政权保持着附庸关系,有的与中央政权处于敌对状态。1布哈拉汗的统治权实际上没有超出首都的范围。

布哈拉汗国的独立或半独立领地影响了汗国经济的发展。封建主们在自己领地的道路、桥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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